学会制度

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浏览数:6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简称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提高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的效果,达到了解行业发展与技术创新趋势、促进学会专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升学会在相关行业和专业领域影响力,鼓励学会各会员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更好的为会员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

(一)由学会主办或承办的或与其他单位(或学术团体)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二)学会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三)学会聘请外部专家学者来我省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四)学会各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指在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学会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邀作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分享。

学会邀请报告:指学会为了学术水平的提高,科研的发展和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作学术报告。

合作研究:指 学会与他国、国内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四条 学会举办、承办或与其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创新发展理念。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本学会专业领域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 学会相关会员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 学会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四)会议经费已落实。

(五)须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六)须有 学会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七)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 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或承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的正式批文。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学会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必须于会前3个月向学会主管部门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学会拟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七条 凡在学会进行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并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的原则,严禁公款请客送礼、公费游山玩水。接待标准按照学会有关规定(参照挂靠单位相关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 凡本学会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会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会员单位积极向学会外单位和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九条 本学会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一般情况学会不提供经费资助。确需学会提供经费资助的,须于会前向学会主管部门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提出包括详细收支的经费预算报告,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多少以学会批复为准。学会提供资助的额度为:国际学术会议不超过五千元,全国性学术会议不超过三千元。


第十条 实行会后报告制度。凡学会主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会结束后,须向学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议综述或报告一份;

(二)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

(三)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十一条 本学会鼓励学会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会秘书处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的转发和相关参会人员的落实。


第十二条 本学会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相关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学会邀请专家来作学术报告的,其费用(含住宿、用车、授课费等必需开支)由学会支出;相关会员单位如需邀请专家作报告的,可由学会负责联络邀请,其费用由会员单位支出,学会可以出面组织,并可以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资助。


第十四条  学会与外单位的合作研究项目,其活动经费一律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学会各分支机构应将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纳入该机构本年度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凡学会各理事单位或会员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活动宜事前向学会提交报告,内容包括会议议题、主要报告人、主办单位、报告时间、地点等。学术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学会秘书处提交简报1份。


第十六条 学会主管学术交流活动的部门为学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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